纳税须知 持有海外帐户 报税须填写 文章封面圖
新聞/社群轉載/檔案/2012年12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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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须知 持有海外帐户 报税须填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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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须知 持有海外帐户 报税须填写 美国居民若前一年海外所有帐户金额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,纳税人来年6月底前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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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须知 持有海外帐户 报税须填写 美国居民若前一年海外所有帐户金额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,纳税人来年6月底前须利用TDF90-22.1表申报,虽经会计师协会宣导,仍有纳税人一知半解未予申报。会计师说,今年法院的两项判决,以及1040税表上Schedule B增加一项提问,已使纳税人即使海外所有帐户金额未达1万美元,但只要有海外帐户,一样须诚实填写。 如果蓄意申报没有海外帐户,并在税表上签名,日后被国税局发现其实拥有符合申报要求的海外帐户,将使纳税人面临最高达60万元罚款。 1040税表上填写利息、股息的Schedule B,过去有一栏会询问纳税人是否在海外拥有金融帐户,及是否有签名权利,但附加的「指示」会说,如果纳税人前一年海外所有金融帐户金额加起来不超过1万元,可以回答没有。但新增加的提问,第一个问题是「你有无海外帐户?」非常直接,意味纳税人即使海外帐户只有几百美元,一样要诚实回答。 而只有在回答「有」后,才须回答第二个问题,即过去​​原有的提问,即纳税人只有去年海外所有帐户总额超过1万元,才须使用TDF90-22.1表申报海外帐户。 新增提问让纳税人无法再打迷糊仗,一旦在被国税局稽查员问话时,不能以搞不清楚问题做辩护。而今年7月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针对United States vs.Williams案,及11月犹他地区法院针对United States vs.McBride案,都显示纳税人在Schedule B表填写没有海外帐户并签名后,事后如被发现拥有海外帐户时,都难逃是「蓄意不报」罪名,法官允许国税局施加罚款。 目前国税局查帐时,一定不会忘掉询问「你有没有海外帐户」、「加起来有没有超过1万元」,因此协会一再宣导纳税人要做好税务规画,在合法范围下节税。 该法追溯自1970年代,当时国会针对贩毒洗钱者通过FBAR条款,规定只要纳税人前一年在海外所有帐户金额加起来超过1万元。换句话说,即使是将钱分散在台​​湾、中国大陆等地银行帐户,只要总额逾1万元,都构成申报条件。 「财务犯罪执行网路」(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)并订定蓄意未申报海外帐户的严格罚款,即每年罚款至少10万元或帐户金额一半,且可追溯过去六年,即最高可罚款6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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